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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
分支(代表)机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的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是:
1、分支(代表)机构组织相关公司开展业务交流、信息发布、咨询服务、参观考察活动。
2、认真受理相关公司与客户对与产品质量的投诉,并且协调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消费争议。
3、代表相关公司进行有关专项情况调查,并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
4、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相关洗涤质量标准、服务规范。
5、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洗染行业各项标准的制定。
6、为提高洗涤整体技术素质,组织业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在政府部门授权下,做好业务技术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7、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8、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9、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10、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策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四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的候选人,由本会会长、秘书长或分支机构内部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 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由秘书处负责聘免。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协会对分支(代表)机构的会费等筹集经费,可以实行专款专用,也可以签订协议,规定上缴协会的比例后,由分支(代表)机构实行专款专用。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会涉及到领导班子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及《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分支(代表)机构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分支(代表)机构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分支(代表)机构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