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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 (SHANGHAI TRADE ASSOCIAION OF LAUNDERING AND DYEING PROFESSION) 成立于一九八八年,是由上海洗染业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协会目前拥有会员单位200多家,第九届理事会由63名理事组成,下设秘书处主持日常工作,并设有干洗连锁、医疗消毒洗涤、酒店布草洗涤、机械化工及用品四个专业委员会。本会行业主管部门为上海市商务委,登记管理机关为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本协会宗旨:竭诚为会员企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洗染行业的发展。

协会业务范围:对洗染业进行中介咨询服务、自律管理、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考评、信息发布、产品推介、行业统计、考察交流、协调、鉴定。

近年来本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参与修改国标《衣物洗涤质量要求》,制定地方标准《上海洗染业服务质量规范》、制订了《上海洗染业行规行约》、《上海洗染业的服务规范》、《上海洗染业质量标准》、《上海洗染业务合同格式条款操作规范》、《上海市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等一系列行约与标准,制定发布首个《酒店纺织品洗涤消毒企业评级》团标。

协会的工作成果得到业界广泛认可,屡获殊荣,主要包括:

  • 2019年9月: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的第十一届全国洗染业职业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奖;
  • 2020年3月:上海人社局等7单位颁发的2019年中国技能大赛“四大品牌”上海市职业技能大赛优秀组织奖;
  • 2020年12月:上海市商业联合会颁发的上海市商贸服务业抗击新冠疫情、保障城市生活、提振上海市场特别贡献奖先进集体。

本协会热诚为会员企业服务:成立洗染专家鉴定小组进行洗涤事故鉴定,受法院、消保委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机构委托,对洗涤事故开展专业责任认定;曾多次举办洗衣师、皮革护理员的一至五级的培训与鉴定;组织技术交流及参观学习考察活动;向洗染行业企事业单位推荐技术人才;定期发布上海洗染业信息;提供洗涤业务咨询服务,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统筹洗染企业的货车行驶通行证的申请与发放工作;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协会章程

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TRADE ASSOCIATION OF LAUNDERING AND DYEING PROFESSION,缩写是S.A.L.D。)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洗染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以党建活动型党支部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为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协会宗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本行业的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条 本会的任务: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推动会员企业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办理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各项事宜;向政府部门提出制订行业规划和决定政策的参考依据;

(二)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质量鉴定、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在政府部门授权下,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三)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四)代表行业企业参加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应诉活动,或者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五)根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团体标准、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劳动标准、企业经营等级标准、洗涤争议处理意见、纠纷解决办法、洗染业务合同格式条款、洗染行业诚信服务公约等行规行约等;

(六)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

(七)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八)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九)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活动,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二)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在洗染行业开展行业调研、行业统计、信息发布、技术培训、标准制定、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自律管理、业务指导、鉴定考评、国内外合作交流等。

本会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十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二十 本会的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的事宜。

第二十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会长、副会长;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副会长,监事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九 本会会长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

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推荐或从会员单位中产生并经会员大会选举。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监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监事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第三十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十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十一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十二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四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注销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四十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五十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五十一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五十 本会终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2年 12 28日第八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协会会员管理工作,根据《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章程》第三章的规定,特制定了《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制度》规定了入会流程、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图
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监事会 秘书处 分支机构 办事处 干洗连锁 专委会 医疗纺织品 洗涤消毒专委会 酒店布草洗涤 专委会 机械设备化工 用品专委会 松江办事处
理事会
经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第九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理事。
分支机构
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下设四大分支机构:干洗连锁专业委员会、医疗纺织品洗涤消毒专业委员会、酒店布草洗涤专业委员会以及机械设备与化工用品专业委员会。这些分支机构作为协会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推动行业发展的坚实支柱。多年来,它们在促进各领域专业技术进步、鼓励创新与发展、推广与应用研究成果、制定技术标准与规范、组织技术交流、协调会员间关系以及为会员提供服务等方面,均展现出了卓越的贡献与成效,成为了协会事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信息公开

为了切实加强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全面推进本协会信用体系建设,本协会郑重承诺:


第一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诚实守信,积极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反映行业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协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应遵循相关规定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开。
第四条 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不违规开展评比、培训、表彰,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五条 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事项;与协会相关的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临时报告及回应等。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六条 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协会会员参与民主议事机制、决策机制、运行机制,以及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
※ 第七条 加强对协会工作人员的监督,杜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

联系我们
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
联系电话:021-63214063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云南北路59号六合大厦1309室

邮编: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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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纤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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